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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市政公用事业向民间资本开放
日期:2014-05-30 11:09
区的实际,政府可采取控股或委派公益董事等方法,保持必要的调控能力。开发商在建设工业、商业或住宅项目时,应该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套建设非经营性的道路、隧道、桥梁、路灯照明、地下综合管廊、园林绿化、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垃圾转运站、公厕等项目。
  为保证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江西省将落实和完善以下政策措施: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选择制度,在招标、评标等环节中,平等对待民间资本,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程序,择优选择特许经营者,为民间资本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逐步理顺市政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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