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9-17 08:59
应认定其违约在先。
2012年10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确认双方的装修合同解除,付女士应支付装修公司工程款1万多元,装修公司应支付付女士违约金8万多元,并应交付付女士装修工程的电路主线图及室内实际线路布置图。装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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