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9-04 09:00
共建筑装修装饰和住宅装修装饰。
第四条 建筑装修装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境保护、物业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
鼓励建筑装修装饰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先进技术、设备、工艺和新型材料。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装修装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装修装饰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房产、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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