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7-18 08:40
为,运输及房屋局、路政署或其任何人员,均没有蓄意隐瞒工程延误。部分委员认为,虽然运房局或路政署和港铁公司确实没有作出披露,但他们在2014年4月之前,没有向立法会铁路事宜小组提供有关延误的重要资料一事,并不一定代表他们蓄意隐瞒工程延误,故没证据或没足够证据指运房局与路政署和港铁公司曾蓄意隐瞒工程延误。
专责委员会认为,路政署在监察过程中欠缺主动,而且过分信赖港铁公司,又认为必须批评港铁董事局未能有效监督执行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按委託协议推展项目。报告建议,政府作为有关项目的最终拥有者,必须担当更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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