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新 站内信(0) 注销登录
十堰: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颁布实施
日期:2016-06-02 08:43
司审核居民购房资料,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将补偿款拨付给售房单位,折抵购房款。
  四是明确了政策支持措施。其一是棚改居民选购的住房,购房价格低于周边商品房同期实际成交备案价格的10%以上;其二是对按期签约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被征迁人,给予被搬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不含装饰装修和房屋附着物部分)不高于30%的货币奖励。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15日内签约的奖励30%,30日内签约的奖励20%,45日内签约的奖励10%,逾期签约的不予奖励。
摘自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2016.05.06 

3/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服务热线:15558056293 QQ:690241594
©2013 建筑装潢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