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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各省不得为造价工程师及甲级企业资质出具初审意见
日期:2016-05-16 15:08
初审的相关规定。


为方便企业和个人的材料报送,在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订颁布之前,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申报材料,暂按照现有申报途径报送该部,但不出具初审意见。


通知明确,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变更工作程序仍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标[2015]2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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