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6-28 22:53
家用电器产品履行召回义务,销售者、修理者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协助并配合生产者履行召回义务。《管理规定》要求,家用电器生产者在我国境内的召回措 施需与境外相当。未按规定实施召回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可惜的是,时至今日,家电召回制度仍然迟迟未能推出,其相关细则也迟迟未见踪影。
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法》中明确了经营者对于缺陷产品所负有的召回义务,其中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 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
服务热线:15558056293 QQ:690241594
©2013 建筑装潢网 All Rights Reserved
©2013 建筑装潢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