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新 站内信(0) 注销登录
多项新法规新标准出台 将为家居消费护航
日期:2015-05-30 22:48
规定,网购退货不得被无故延迟或拒绝。
《办 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并列举了对于适用无 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 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这四种情形。经营者有以上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 理拒绝。
信息推送需获同
11/19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服务热线:15558056293 QQ:690241594
©2013 建筑装潢网 All Rights Reserved